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行政处分
- 实施主体:一般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具有管理职权的部门。
- 处分种类:
- 警告:是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告诫,使被处分人认识到错误,起到警示作用。
- 记过、记大过:适用于情节相对较重的行为,会记录在个人档案,影响其绩效考核等。
- 降级、撤职:针对较为严重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降低其职务级别或撤销职务。
- 开除: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直接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具体情形:比如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故意对不符合条码注册条件的企业予以注册,或对违规使用条码的企业不进行查处,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乱,使合法企业利益受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徇私舞弊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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