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对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等环节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对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等环节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 申请
- 申请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
- 申请材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 申请流程: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
- 评审
- 书面审查: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
- 核准: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 发证:对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 注销
- 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复认或复认未通过的,将被注销资格。
- 其他情况:印刷企业在资格认定后,如果出现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或不再具备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注销其《资格证书》。
- 复认
- 复认申请时间:一般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一定时间内提出复认申请。
- 复认流程:与初次申请的评审流程类似,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会对申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等进行重新评审,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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