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及店内条码做出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
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 相关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2008 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也指出,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 原因分析
- 保证商品信息一致性:商品条码是商品在全球通行的唯一 “身份证”,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承载着商品的特定信息,如制造厂商代码等。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能确保商品信息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便于供应链管理和信息追溯。若用店内条码替换、覆盖合格的商品条码,会导致商品信息混乱,影响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共享。
-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统一使用商品条码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避免因条码使用混乱而产生的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品条码查询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真伪、产地等,若随意使用店内条码替换商品条码,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符合国际标准和市场要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商品条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积极应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有利于我国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流通效率和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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