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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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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及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加快审查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的公告(第467号)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 ——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
关于防范冒用商标局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的通告
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关于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 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通知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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